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措施的落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责任内容
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是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纪检委员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副校长)对主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校党委领导班子(行政班子)承担的责任
l、认真贯彻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和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特别是根据中央、市委和区委要求,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决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断增强全体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3、推进校务决策、执行、监督的规范化和公开透明,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
4、健全和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严把“入口”,畅通“出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等部门和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二)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承担的责任
1、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是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重要工作的亲自部署、重大问题的亲自过问、重点环节的亲自协调、重要案件的亲自督办。
2、组织分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明确每名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责任、目标及要求。
3、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4、解决工作中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支持执纪执法等部门和机关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5、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相关制度。
6、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
(三)其他副校长承担的责任
1、抓好主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及时发现解决主管处室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配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并及时向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汇报。
3、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
4、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5、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四)纪检委员承担的责任
1、负责党组织的作风建设,定期对党员进行党规党法、党纪国法和共产主义道德的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2、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不定期检查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明确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
3、对全体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4、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
5、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的情况和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的情况。
6、负责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如实报告党员和党员干部违犯纪律的情况。
7、其他副校长应承担的责任。
(五)处室主任、副主任承担的责任
1、处室主任(副主任)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
2、各处室主任具体负责抓好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处室副主任协助处室主任抓好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处室主任(副主任)要及时发现、纠正、解决本处室工作人员在遵纪守法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管副校长汇报。
5、处室主任(副主任)要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6、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二、责任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实行“一岗双责”。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综合采取自查自评、民主评议、日常监督等方式进行。
(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要如实报告个人廉政、勤政和重大事项等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成绩优秀的予以表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存在严重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
对以下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知情不报的。
(七)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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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5日